第一条 字体
1. 游戏中所有文本原则上应使用规范汉字,进口游戏应当翻译为简体中文,在现代题材游戏中不宜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等,在中国题材游戏中不宜使用外国语言文字。
2. 游戏中的角色名称、建筑名称、地名等应为简体中文,进口游戏使用真实的人名、地名、建筑名称等专有名词和科学技术术语的,要翻译成规范汉字。
3. 游戏中不宜滥用网络生造字、不宜滥用网络新词、热词,尽量避免与现代汉语语法规范不符的行为。
第二条 词汇
4. 游戏名称不宜含有或者暗示违法、犯罪、暴力、色情、低俗以及违背社会道德准则的内容,不宜以政治、宗教等争议议题作为游戏名称。
5. 屏蔽词库:游戏应当对所有玩家可输入文字的系统模块设置文字屏蔽功能,不宜出现内容审查明确规定的禁止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领导人的姓名、政治敏感词、邪教和恐怖组织的名称、猥亵的词汇、脏话、敏感事件等;允许输入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屏蔽相应的外语词汇;拥有语音聊天室功能的游戏,还需对语音留言中出现的不良语言设置监管措施。需要设置文字屏蔽功能的模块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 命名系统(包括人物各类称号、封号、房间名、宠物名、队伍、公会、道具等单元的命名);
? 各类互动聊天系统(包括公共、公会、地区、团队、个人等各类频道);
? 信息发布系统(包括游戏公告系统、布告栏、说明系统等);
? 游戏官方论坛;
? 玩家注册的用户名。
第三条 外国语言文字及繁体字的规范使用
6. 游戏中的背景图片、场景广告牌、赛车涂装、衣服图案、图形化的Logo 等图片设计,允许保留繁体字和外语,但应规范使用外国语言文字,遵从正确的词序、语序,不宜随意增减字母、篡改语法;对于特殊场景中使用的繁体字、异体字,应确保写法、词义的准确。
7. 对引进游戏来说,若存在授权等原因无法擅自汉化的情况,例如没有官方中文名称的歌曲名、人名、公司名、品牌名等,允许保留英语,但须在英语旁边加注简体中文翻译或参考译名。
8. 外国语音的翻译:游戏中若出现大段外国语音,须设置相应字幕,并确保语音中不含有禁止或违规内容。对于涉及中国历史的重大题材游戏,游戏角色不宜使用外国语音。
第一条 文明称谓
9. 在游戏角色间的对话及任务对话中,不宜出现恶意辱骂、脏话连篇等情况;
聊天互动系统中不宜使用“吐口水”“竖中指”等不良图示或用语。
第二条 文明对话
10. 游戏开发的内容里不宜出现对他人恶意贬损和歧视的情况,如生理、性别、职业、疾病、地域、种族歧视等;游戏开发素材中不宜出现包含性暗示、生理歧视等内容,不宜出现含有不文明因素的恶俗笑话、恶作剧等。
第一条 婚育
11. 现代题材游戏中不宜宣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悖、或违背社会公德的婚育观念:不宜出现“同性恋”“近亲结婚”“乱伦”“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妻妾争宠”“群婚”“婚外情”“童养媳”等情节,以及游戏角色存在衣着暴露、性挑逗行为的“抢亲”“闹婚”等与现代文明社会不相适应的内容。
第二条 迷信
12. 现代题材游戏中不宜设置详细展示跳神、冥婚、巫蛊等迷信、反科学内容的情节,可以适当出现中国本土宗教体系下的修仙、飞升、羽化、洞天等内容,以及衍生出的修仙类内容。
第一条 宗教信仰
13. 游戏中不宜出现对各种宗教教义、信仰进行诋毁、侮辱、亵渎的内容。对宗教神灵形象不宜进行丑化、侮辱等不当处理。
14. 游戏场景中如出现涉及宗教元素的场景,应该尊重不同宗教的理念与习惯,不宜对礼拜、弥撒、诵经、禁食、食素、辟谷等宗教习俗进行诋毁、批判。
15. 游戏名称不宜出现宗教名称,不得在名称中出现诋毁、侮辱、亵渎宗教的内容。
第二条 宗教形象
16. 不宜出现对佛祖、菩萨等宗教神灵形象进行诋毁、侮辱、亵渎的行为及内容,不宜对其形象进行丑化、侮辱等不当处理,不宜将宗教形象设置为游戏角色,或者非玩家控制角色。
第三条 宗教建筑
17. 不宜对伊斯兰教清真寺、佛教寺庙、基督教教堂、基督教忏悔室、道教道观等宗教场所和建筑进行丑化、侮辱等不当处理。
18. 不宜在宗教场所设置杀戮、奸淫、酗酒等情节。
第四条 宗教动物
19. 在游戏中的宗教相关场景下,不宜针对猪、牛等具有宗教意义的动物设置宰杀、食用、虐待的情节。
第五条 邪教
20. 游戏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现任何与邪教相关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词语、人物、道具以及场景等。
第一条 血腥画面
21. 鲜血:游戏中不宜清晰地表现伤害过程和鲜血喷涌、血流成河、血流满地等场景。游戏中最好不要出现鲜血的表现,可以通过红光等其他形式体现,如必须表现血渍,血渍应淡化处理。
22. 断肢:不宜表现残缺人体或人体被分解等(断肢)情形。
23. 尸体:不宜刻意表现曝尸、肢解尸体、叉尸、虐尸等残忍行为。游戏中不宜出现尸体长期存留在画面上,尤其不宜出现大量尸体残留的场景。
24. 骷髅:游戏环境的装饰不宜大量出现骷髅的设计。在未刻意渲染血腥的前提下,冒险类、野外生存类等题材游戏中允许出现少量的简单骷髅形象,允许出现卡通化设计的小型骷髅标志及角色。
25. 类人类形象:游戏中不宜刻意表现外型过于恐怖的角色或形象,如变异后的类人类形象等,除非特殊题材涉及中西方神话传说中出现的类人形象,如半人马、斯芬克斯、人鱼等,及其他从中西方神话传说题材衍生出来的类人类形象。
第二条 暴力场景
26. 武器:不宜宣扬、鼓吹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生化武器、核武器、枪支、各类刀具(作为武器使用时)、尖锐物(作为武器使用时)等的作用和效果,不宜刻意渲染大规模杀伤的恐怖场景。各类冷兵器不宜开刃,尺寸不宜过度夸张。
27. 玩法:不宜设置鼓励玩家“杀死”其他玩家、然后系统给予奖励等恶意PK的玩法,不宜有悬赏追杀等功能,玩家间的PK行为须征得双方同意方可进行,须在时间、地点等方面进行限制,不得含有激发玩家间强烈报复心理的相关诱因。不宜设置大规模展现极端血腥场面的处决系统、处决机制等。
28. 捆绑:游戏中不宜出现并详细呈现捆绑及殴打、虐待过程的画面。
29. 卡通暴力:游戏中对卡通人物的暴力行为不宜设置为被攻击后或受到虐待后角色没有受到伤害、或可快速复原,以免误导未成年人对暴力行为的认知。
30. 对待动物的暴力:游戏中不宜呈现残忍虐待动物的情节,野外狩猎、厨房烹饪、菜市场购物等特定场景下以常规手段处理可食用动物的情节除外。
31. 攻击未成年人:不宜出现殴打、虐待未成年人的场景。
第三条 声音效果
32. 背景音乐、角色配音和道具配音等,不宜出现营造阴森、恐怖、惊悚效果的音效、对人类或动物进行砍杀或虐待的音效,以及刻意渲染暴力、打斗、撕扯、呻吟、尖叫等的音效。
33. 游戏角色配音中不宜出现粗口,不宜出现崇尚暴力的话语。
第一条 身体裸露
34. 裸体:不得出现裸体的人物表现,不得出现全身或者隐私部位未着衣物,仅用肢体掩盖隐私部位的内容;不得露出“三点”等主要私密部位,不宜刻意露出乳沟。
35. 衣着:不宜出现透明感设计的服饰;不宜只着内衣,或者在战斗画面中显露出底裤;不宜刻意突出女性的胸部、臀部等易引起性暗示的部位。
36. 在特定游戏类型、特定游戏场景下,允许游戏角色穿着与当时游戏场景相适宜的衣物:如医疗类功能游戏中展示正常医学检查及治疗过程的场景;呈现各类水上运动时,游戏角色可以穿着比基尼、泳装、沙滩裤;激烈战中人物服装允许出现破损等。但以上场景中仍然不得采用具有明显性暗示的设计,不得露出“三点”等主要隐私部位。
37. “裸露癖”:游戏中不得设置裸露内衣裤、性器官等“裸露癖”行为的游戏角色。
第二条 性
38. 性行为:游戏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任何场景下设置具体表现性行为的情节、内容,不得描述或隐晦描述性行为、具有挑逗性或者侮辱性的内容。
? 不得出现裸露或者刻意渲染性器官,具体表现性技巧、性行为及其心理感受;不得出现性暴露、性挑逗、性骚扰、性侮辱或者类似内容。
? 在情节设计方面:不得表现淫乱、强奸、卖淫、嫖娼、一夜情、换妻、性虐待等行为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
? 在表情功能方面:游戏提供的表情、动作等系统,不得出现淫秽色情、暴力、侮辱他人等功能。
? 日常的身体接触:包括握手礼、吻手礼、吻面礼、拥抱等不属于性行为的范畴,在具体开发过程中应予注意。
39. 游戏中绝对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现“儿童色情”“儿童性侵”“恋童癖”等内容。
40. 儿童教辅类游戏中不得出现与性有关的、少儿不宜内容,面向青春期用户的青少年性教育类游戏除外。
41. 游戏中不宜出现性行为或影射性行为的声音效果。
第一条 游戏中的名称
42. 游戏中出现的任务名称、道具名称,人物名称以及游戏本身的名称,不得出现煽动暴力犯罪的表述——比如 “劫狱”“纵火”“吸毒”“强奸”以及“仇杀”“屠杀”“暗杀”等极具暴力倾向的字眼。
第二条 角色职业与任务
43. 现实世界的法律法规中禁止的暴力犯罪行为,在游戏中也不宜玩家从事和扮演:如劫狱、暗杀、纵火、贩毒、屠杀、强奸、绑架、勒索等。
44. 游戏可以允许玩家扮演警察、卧底或特工打击犯罪。
第三条 游戏情节
45. 不得出现美化罪犯形象和可能诱导未成年人对犯罪产生同情或者赞赏的内容。
46. 不宜具体描述犯罪方法、过程或者细节,如制毒、制枪等违法犯罪行为。
47. 不得美化或者宣扬反人类、反社会行为,如制造恐怖袭击事件、屠杀平民、灭绝种族、屠城等行为。
48. 不得美化或者渲染虐待儿童、老人、妇女、残障人士等不道德行为,不宜出现以语言或手势恶意嘲笑或侮辱他人的内容。
49. 不宜渲染或表现大规模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如破坏森林、污染水资源、污染土壤等。
50. 不宜渲染或表现猎杀、抓捕珍稀野生动物及交易的行为,如捕猎鲸鱼、捕猎大象、交易象牙、追赶藏羚羊等。
51. 不宜出现鼓励和宣扬赌博的设计和情节,不得出现扎金花、梭哈、百家乐、21 点、牛牛、十三水、牌九、赌马、赌球等内容。
52. 不宜出现与贩毒、吸毒有关的设计和情节:
? 游戏中不宜出现贩毒、吸毒的设计和情节,不宜细致描绘吸毒者的精神、躯体反应;
? 不得对毒贩、吸毒人员的形象进行美化,游戏角色名称不宜与知名毒贩、缉毒警、吸毒者的姓名重合;
? 不针对大众市场开发、仅在警方专业范围内使用的训练教辅类功能游戏,不在上述禁止之列。
第四条 游戏系统与道具
53. 不得出现怂恿玩家进行不良活动、教唆犯罪的道具,道具的设置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法规;不宜出现玩家只要付钱购买、就可以洗刷之前罪恶的道具。
54. 香烟:游戏中不宜出现角色抽烟的形象设计,不宜销售香烟,以免对未成年人产生不良影响。
55. 毒品与违禁药物:游戏中不得出现玩家可使用的、与制造和吸食毒品及违禁药物相关的道具。
第一条 自杀、自残
56. 游戏情节中不宜表现自杀、自残的行为;不宜对自杀、自残行为给予美化及艺术处理。
57. 游戏中不宜存在教唆、怂恿玩家扮演角色实施自杀、自残行为的功能;同时,绝对不得通过电子游戏发布任务,教唆、怂恿玩家在真实生活中进行自杀、自残等行为,比如蓝鲸游戏之类。
第二条 赌博成瘾
58. 游戏中不宜出现玩家赌博成瘾、或热衷赌博的情节与设计。不宜对赌博成瘾给予美化及艺术处理(针对警方打击犯罪的,不在限制范围内)。
第三条 酗酒
59. 游戏中不宜出现酗酒的画面,也不宜出现酗酒的情节与设计,不得对酗酒给予美化及艺术处理。
第四条 心理暗示
60. 游戏中不宜对玩家进行负面心理暗示,不宜渲染悲观厌世、抑郁等负面情绪。
第一条 意识形态
61. 不得含有反对国家政权、歪曲我国各项政治制度的内容。
62. 不得含有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丑化中国共产党形象的内容。
63. 不得含有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思想指导的内容。
64. 不得含有歪曲、丑化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内容。
65. 不得设置影射、丑化国家的内容,例如中国军队或者中国人有组织地执行恐怖袭击任务、为恐怖组织提供支援、或者倒卖军火等。
第二条 国旗、国徽、国歌
66. 不得篡改中国国旗、国徽的整体设计,丑化国旗、国徽形象。
67. 除体育题材游戏、军事类题材游戏之外,游戏中不宜以国歌的旋律作为游戏背景音乐,不得篡改国歌整体的创作。
第三条 地图、地理
68. 真实地图:地图形状若基于真实的且涉及国界、边界、历史疆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的地图时,应当直接使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供的具有审图号的公益性地图。不得任意删改中国的版图,尤其是敏感地区的版图,特别注意在地图上港澳台、钓鱼岛、西藏、新疆等必须归属于中国。
69. 历史地图:地图如果以历史地图板块为模型,则应当设置与相应朝代、历史时期、阶段等史实相符的边界划分。
70. 地名表述:游戏中若出现可以选择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的选项,需使用“国家或地区”的表述,不得单纯使用“国家”的表述。
71. 保护国家安全:不得在地图上含有可能危害国家主权、国家安全的地理信息内容。
72. 不得使用“中央研究院”“行政院”“总统”等新中国成立后的台湾当局官方机构及职务称谓,如果确有需要的不得遗漏引号。
73. 不得出现新中国成立后的台湾地方当局官方机构的标识。
第四条 党旗、党徽
74. 不得篡改中国共产党党旗的整体设计,丑化党旗形象,除非小范围内使用的军事训练类功能游戏或涉及苏联的军事类游戏,角色衣着或载具上不宜出现党旗的“锤子与镰刀”组成的图案、标识。
75. 不得篡改中国共产党党徽的整体设计,丑化党徽形象,除非小范围内使用的军事训练类功能游戏或涉及苏联的军事类游戏,角色衣着或载具上不得出现党徽的“锤子与镰刀”组成的图案、标识。
第五条 标志性建筑
76. 游戏中不得篡改、丑化:天安门、故宫、长城、中南海、人民英雄纪念碑、中山陵等国家标志性建筑;
77. 除少数历史教辅类功能游戏外,游戏内不得出现天安门、中南海等国家标志性建筑的图案、标识,不宜出现故宫、长城等图案、标识。
第六条 其他受法律保护的标志物
78. 不宜以任何形式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
第一条 史实
79. 不得篡改重大历史事实,不得篡改重大历史事件发生的朝代和时间,不得歪曲中华文明和中国历史。
80. 对于战争类历史题材,不得篡改战争的发生时间、战争的性质、战争的结果等:
? 如游戏涉及“二战”题材,玩家不宜扮演与“法西斯”、“纳粹”、希特勒、“邪恶轴心国”等有关的各类人员,如军人、政府官员、商人等。不得更改“二战”历史结果,不得美化法西斯和纳粹。
? 如游戏涉及抗日题材,玩家不得扮演日本士兵及军官;不得更改抗日战争的历史结果;不得美化日本军国主义在“二战”中针对中国等国家发动的侵略战争;不得篡改“南京大屠杀”“731部队”等历史事件、组织的真实性;不得出现日本军旗;不得出现日本“靖国神社”及与之类似的日式祭祀场所。
? 如游戏涉及朝鲜战争题材,玩家不得扮演美军士兵及军官;不得更改朝鲜战争的历史结果;不得恶意曲解中国、美国、苏联、朝鲜、韩国在朝鲜战争之前、之中、之后的外交关系。
? 如游戏涉及越南战争(第二次印度支那战争)题材或者是中越边境自卫还击作战的题材,玩家不得扮演美国、苏联、越南等国军队的士兵及军官;不得更改越南战争(第二次印度支那战争)和中越边境自卫还击作战的历史结果;不得恶意曲解中国、美国、苏联、越南在两次战争之前、之中、之后的外交关系。
? 不得出现境外武装力量以反恐名义攻击我国目标的行为,或从事侵犯我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活动;不得出现表现外国民用船只、飞机擅自进入我国进行开发作业的活动。
? 对于历史、战争题材相关事件的文字描述应使用中国的标准描述。
第二条 历史人物
81. 历史人物:不得有意歪曲、丑化历史人物,不得彻底颠覆历史人物的真实形象;对于历史上的忠臣和奸臣不得随意歪曲和调换历史形象。如参考历史人物原型构思的游戏角色,应该在游戏中显著位置对游戏角色的历史原型进行解释说明。
游戏内容不得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游戏内容不宜损害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宜违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
82. 游戏中不得出现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情节和画面;不得出现残害婴儿的情节和画面;不的出现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的情节和画面;不得出现儿童邪典内容,举反例除外。
83. 游戏中不宜出现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的情节和画面,举反例除外。
84. 游戏不宜出现诱导性的危险画面,比如未成年幼童吞食小球的危险画面,可能造成未成年人模仿、导致危害其人身安全的画面,举反例除外。
85. 涉及到健身锻炼类的游戏不宜出现过量锻炼的情节和设计,造成用户身体损害,举反例除外。
86. 游戏中有学校场景时,不宜有歧视现象的情节和画面出现,不宜出现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的情节和画面出现,举反例除外。
87. 游戏中有教学场景时,不宜出现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情节和画面,举反例除外。
88. 游戏中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吸毒等毒害未成年人的信息和画面。
89. 游戏中出现的任何存在吸烟、饮酒行为的角色形象均不宜出现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举反例除外。
90. 游戏不宜有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工作的情节,历史类题材除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游戏中如有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工作的情节,不宜有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剧情和画面出现,举反例除外。
91. 游戏中不宜出现隐匿、毁弃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等内容和画面;在游戏故事情节中,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可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
92.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网络游戏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93. 采取随机抽取方式提供虚拟道具和增值服务的,不得要求用户以直接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方式参与,并应当及时在该游戏的官方网站或者随机抽取页面公示可能抽取或者合成的所有虚拟道具和增值服务的名称、性能、内容、数量及抽取或者合成概率。
94. 应当在游戏的官方网站或者游戏内显著位置公布参与用户的随机抽取结果,并保存相关记录以备相关部门查询,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90日。公布随机抽取结果时,应当采取一定措施保护用户隐私。
95. 以随机抽取方式提供虚拟道具和增值服务时,应当同时为用户提供其他虚拟道具兑换、使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直接购买等其他获得相同性能虚拟道具和增值服务的方式。
96. 不得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兑换法定货币或者实物的服务,但是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以法定货币方式或者用户接受的其它方式退还用户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的情况除外。
97. 不得向用户提供虚拟道具兑换法定货币的服务,向用户提供虚拟道具兑换小额实物的,实物内容及价值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98. 游戏中不得设置赌博功能或提供赌博服务。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游戏输赢相关的佣金,抽头渔利。
99.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依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和产品营运情况,适量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严禁以预付资金占用为目的的恶意发行行为。
100. 除利用法定货币购买之外,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采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
101.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发行企业自身所提供的虚拟服务,不得用以支付、购买实物产品或兑换其它企业的任何产品和服务。
102.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变更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单位购买价格。
103.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支持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的,应采取技术措施禁止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用户账户之间的转移功能。
104. 游戏不得向玩家提供回兑途径,即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虚拟道具兑换法定货币的服务。
105.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
106. 不得为使用游客模式登陆的网络游戏用户提供游戏内充值或者消费服务。
107.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限定网络游戏用户在单款游戏内的单次充值金额,并在用户进行充值或者消费时发送要求用户确认的信息。确认信息中应当包括充值或者消费的法定货币或者虚拟货币金额、获得的虚拟道具或者增值服务的名称等内容,以及适度娱乐理性消费等提示语。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保存用户充值及消费等信息记录不少于180日。
108. 在落实“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基础上,提倡设置未成年用户消费限额,限定未成年用户游戏时间,并采取技术措施屏蔽不适宜未成年用户的场景和功能等。
109.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在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用户权益保障联系方式。在网络游戏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其他用户发生纠纷时,可以要求网络游戏用户出示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审核真实的,应当协助网络游戏用户进行取证。对经审核真实的实名注册用户,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负有向其依法举证的责任。
110.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用户个人信息,防止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损毁,未经授权不得将用户信息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企业或者个人提供。
111.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计划终止其产品和服务提供的,须提前60天予以公告。终止服务时,对于用户已经购买但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以法定货币方式或用户接受的其它方式退还用户。
112.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管理部门,采取技术手段打击“盗号”“私服”“外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