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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淘宝项目服务商合作协议

更新时间:2017/02/24 访问次数:22955

版本号:20170217                         发布日期:20170224

                              【签约提示】

本协议由同意并承诺遵守本协议规定入驻淘宝卖家服务市场、参与阿里巴巴农村淘宝项目(下称“项目”)的服务商(下称“服务商”)、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下称“淘宝”)共同缔结。

在申请加入农村淘宝项目前,您应认真阅读全部协议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条款的含义,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一旦您按照本协议或相关规定的要求缴存相应保证金,即表明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本协议即告成立;自您收到淘宝的入驻确认邮件或已实际使用本协议约定的服务之日起,本协议即生效,并对您与淘宝产生约束力。

您理解并同意,鉴于互联网高速发展,本协议并不能完整覆盖您与淘宝的所有权利和义务,现有的约定也不能保证完全符合未来发展的需求。因此,所有淘宝根据业务运营需要不时公布的项目服务商管理规则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同时,淘宝有权对本协议及/或相关规则进行单方面的补充和/或变更,并以淘宝服务市场及/或淘宝网站(www.taobao.com)公告等书面方式通知予您,相关补充和/或变更将于公布日或公告指定之日起生效。如您不同意相关补充和/或变更,须立即停止使用淘宝相关服务,并以正式书面盖章的方式告知淘宝;如您继续使用相关服务的,视为同意接受相关补充和/或变更。

本协议项下的淘宝服务市场软件服务(以下也称“本服务”),是淘宝服务市场平台服务的附加服务,您在申请和使用本服务时,应确保您的淘宝服务市场平台服务为正常使用状态。

                             【协议条款】

一、定义

1.1 阿里巴巴农村淘宝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指农村淘宝联合各地政府共建的新农村电子商务项目,旨在通过各方力量共建,推动网货下乡与农产品进城的双向流通,推动解决农村买难卖难问题,提高农村电子商务服务水平。

1.2 淘宝卖家服务市场: 指由淘宝研发提供的,用于帮助淘宝的第三方服务商提供服务或工具给阿里系用户的平台,其域名为:fuwu.taobao.com

1.3 服务:指服务商在淘宝卖家服务市场向用户提供的相关商品或服务;除淘宝服务市场既有规则外,该等“服务”提供还应遵循淘宝依据项目实施、项目服务用户利益保障等需要,在本协议及/或关联规则中另行公布的其他规则或标准。

1.4信息资料:指服务商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向淘宝及/或服务用户提交的公司、服务介绍、描述的文字、图片等。本服务使用,以服务依照约定形式通过本服务相关页面提交信息资料为必要前提。同时,服务商了解并同意,在不对信息资料做实质改变的情况下,淘宝有权自行决定信息资料的展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为优化页面展示效果进行图片或文字信息的排版、突出显示或对不同用户的信息资料进行排序等同时,淘宝亦有权以普通非专业人员的知识水平标准对相关展示信息进行判别,并根据不同情况选择删除相关信息、要求服务商修改、中止或终止提供本服务等。淘宝的前述决定不免除服务商作为信息提供者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1.5服务商:指使用淘宝卖家服务市场软件服务,向农村淘宝项目下服务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组织。

1.6 服务用户:以下也称“用户”,指使用淘宝卖家服务市场软件服务,向服务商订购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1.7 支付宝公司:指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第二条项目合作申请和退出

2.1 淘宝卖家服务市场软件服务实行申请开通制,卖家、展示信息及/或关联信息需符合法律法规、政府规章、政策和行业限制、淘宝服务市场相关服务协议、本协议及/或关联规则的各项要求(规则内容及其更新以各平台公告为准)。

2.2服务商根据淘宝要求提供申请资料并登陆入驻页面并完成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信息、联系信息等,具体以实际页面提示为准)提交,且在申请及使用本服务期间,对资料信息的任何变更都应及时通知淘宝,并按淘宝要求更新及删除违约或违规信息。

2.3淘宝有权对服务商的申请予以审核并自行决定是否允许服务商参与项目合作、使用淘宝卖家服务市场软件服务,并将审核结果通知服务商;如服务商资料信息的变更及/或对本协议的履行情况等在任何时候导致其不再符合使用本服务使用条件,淘宝有权立即中止或终止其使用或申请资格。

2.4服务商可申请退出本项目,但须提前7天向淘宝提供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自淘宝确认服务商的退出申请时,淘宝将停止提供本服务。

2.5服务商理解并同意,淘宝仅以非专业和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对服务商信息资料进行审核,服务商应自行对其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同时,淘宝有权根据业务需要随时调整淘宝服务市场招商标准及/或出于抽查之需要等要求服务商补充提交相关信息资料,服务商应予配合。

2.6淘宝有权单方决定终止本服务的提供,但将提前15天告知卖家。

三、保证金

3.1为确保服务商能如约履行本协议及按照淘宝服务市场相关规则向服务用户提供服务,服务商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保证金缴存并冻结于服务商实名支付宝账户内。

3.2保证金金额按照服务商在淘宝服务市场申请所在类目划分并按照不同的标准收取(如果服务商提供的服务涉及多个类目,则应分别缴存),淘宝有权根据运营需要对相应类目的保证金额度进行调整,并以入驻系统通知、淘宝网站公告等方式告知服务商。

3.3服务商保证金以专户形式冻结,在冻结期内其处置权归属于淘宝,服务商保证金专款专用,系服务商用以担保履约的金钱质押;服务商有违反本协议及/或相关规则之情形的,淘宝将向支付宝公司发出处置服务商保证金的相关指令;相关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3.3.1如服务商出现违反本协议之情形的,则淘宝有权依其单方判断并对服务商进行相应处罚;当服务商违反本协议及/或相关规则被停止使用淘宝服务市场技术服务或被关闭其淘宝服务市场服务商用户帐户的,则本协议终止,全部保证金将予以没收。

3.3.2如因服务商违约或其他原因导致淘宝及/或其关联公司遭受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向服务用户支付赔偿或补偿、政府罚款等,淘宝有权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金额作为损失赔偿金,扣除金额不足以抵偿损失的,服务商仍应足额赔偿;

3.3.3在服务商解散、清算、破产时,淘宝享有对保证金的优先受偿权;
3.3.4 服务商未经淘宝同意擅自解除本协议或因服务商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淘宝解除本协议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3.3.5 本协议下及/或淘宝以网站公告等形式明确的其他情形。
3.4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保证金如被扣除或所属类目保证金额度提升的,则服务商应在扣除或更新的类目保证金额度公布后的3个工作日内及时补足,将保证金金额持续维持在约定的金额。 
3.5服务商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支付或补足保证金的,淘宝有权中止提供服务;如逾期达7个自然日,则淘宝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保证金不予退还。 
3.6服务商保证金在本协议解除或终止满15个工作日且不存在继续要求冻结保证金的情形时(包括但不限于服务用户订购服务的服务期限尚未届满、用户投诉尚未处理完毕等),淘宝将向支付宝公司发出指令,解除对保证金的止付。 

3.7 就本协议项下的保证金处置,淘宝有权委托其关联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淘宝服务市场平台服务提供方)代为执行,服务商对此不持异议。
四、淘宝卖家服务市场软件服务费

4.1 就本协议项下的淘宝服务市场软件服务使用,服务商应根据其销售商品或服务的类目并按照其成交价格的一定比例向软件服务费,具体类目划分及比例标准等以淘宝服务市场系统设置为准。淘宝有权对收费标准进行修订并以书面公告形式告知卖家。
4.2如服务商需要淘宝开具软件服务费用发票的,应提前十(10)个工作日向淘宝申请。

4.3 结算及支付事宜:
      双方确认:
     (a)淘宝服务市场软件服务费以服务商实际收到服务用户付款为前提条件;
     (b)淘宝可自行指令支付宝公司从用户支付的商品或服务订购费用中扣除淘宝服务市场软件服务费;
     (c)服务商的每个交易订单被用户确认收货(包括系统自动确认收货,下同)后,淘宝将通过软件系统自动向支付宝公司发出划扣指令,按本协议约定的软件服务费收费标准进行实时划扣;
     (d)淘宝服务市场软件服务费一经划扣,在任何情况下不发生返还;     

(e)双方同意按自然月进行对账;对账确认后有支付款项差额的,淘宝有权自行指令支付宝公司自服务商支付宝账户退还或扣除差额部分;
     (f)服务商通过淘宝服务市场销售商品或服务发生的交易记录、交易金额、付款记录、销售总额等数据以淘宝服务市场系统记录为准。
      4.1.3 其他:
     (a)服务商应当依照销售商品或服务所产生的全部销售收入入账确认营业收入和自行承担相应税负义务,如服务用户要求开具发票,则服务商有义务向服务用户开具与用户付款金额相同数额的发票;
     (b)如服务商未履行完对用户的义务即单方面终止的,淘宝有权(但无义务)代服务商退还扣除软件服务费后未履约部分的销售收入。

五、承诺与保证 
5.1各方陈述、保证及承诺其具有履行本协议的合法的资格、资质及能力。
5.2 服务商确保其拥有合法的权利和授权可以使用和销售相关信息资料,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
5.3服务商承诺其提供的所有服务将严格按照各方确认的执行标准提供;如相关内容涉及淘宝及/或其关联公司相关内容,应事先与淘宝充分沟通,并遵守相应协议或约定;
5.4服务商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信息;应对服务用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联系人、联系方式、交易信息等)及/或项目数据(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履行本协议及其他渠道获得的任何项目数据)采取保密措施并严格保密,不得擅自使用、披露或许可他人使用。
5.5服务商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暗示或使人误以为淘宝及/或其关联公司认可其资质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在信息资料中使用淘宝及/或其关联公司企业名称、字号、商标、域名、其他任何标识相同或相似的信息(包括任何变体、缩写或错误拼写),例如“农村淘宝”、“阿里巴巴”、“阿里”、“Alibaba”、“Ali”、“Taobao”。
5.6服务商应诚信经营,不得引诱、欺骗服务用户进行不合理的购买和使用。向服务用户收取的费用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惯例或规范、市场规律。服务商应就其提供服务行为自行依法纳税且应按照用户要求开具发票,发票金额应与用户付款金额相同,不得虚开。服务商应本着客户第一的原则服务用户,及时解答用户疑问并解决用户投诉。
5.7服务商如违反本条任一款声明、承诺或保证的,淘宝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淘宝因此解除协议的,有权不退还保证金。 
5.8淘宝明确理解并同意,如因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协议规定或相关规则,使淘宝及/或其关联公司产生任何损失的(如任何第三方的索赔、任何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等),服务商应向淘宝及/或其关联公司进行赔偿(包括律师费、诉讼费)。
5.9本协议有效期内及本协议终止后【6】个月内,服务商同意不与其他第三方开展与本协议相同或近似的合作。 

5.10为达成本服务之目的,服务商同意接收淘宝向其发送的淘宝服务市场营销活动等通知或其他本服务使用相关信息。
六、淘宝卖家服务市场的纠纷解决 
6.1服务商应积极解决各类用户投诉,应正面积极地引导,及时处理并提供畅通的申诉管道,同时报备淘宝。 
6.2服务商授权淘宝按照服务约定处理用户与服务商之间产生的纠纷。 
6.3在某项服务已经向用户收取费用的情况下,服务商因任何原因退出项目,或停止向用户提供服务的,应本着维护用户权益的原则,对已购买且在服务期内的用户提供合理的赔偿或补偿。如果服务商不能提供合理赔偿/补偿或未与用户达成善后处置方案的,则淘宝有权单方决定补偿或赔偿方案并从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如保证金金额不足以支付赔偿/补偿金的,则服务商仍应继续给予赔偿/补偿。 
七、免责和有限责任 
7.1在淘宝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情况下,淘宝向服务商承担的责任总额不应超过淘宝在截止违约之时基于相关服务提供的技术服务获得的收入总额,且该等技术服务费用收入也仅限于以货币方式收取的实际收入而不包括其他利益。
7.2对因下列原因导致的服务或系统不适用、不便利、故障而造成损失的,淘宝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也无须支付任何性质的赔偿: 
(1)系统停机维护;
(2)通讯终端或电信设备出现故障不能进行数据传输的;
(3)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系统障碍不能执行业务的; 
(4)由于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网站升级、第三方问题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者延迟。 
7.3服务商应独自承担开发、运营、维护其服务所产生的任何风险和后果,淘宝没有责任和义务对于服务商的服务提供或其他任何行为负责。 
7.4淘宝服务市场仅作为交易平台,本协议的签署并不意味着淘宝成为用户在农村淘宝项目下与服务商所进行交易的参与者。对前述交易,淘宝不对服务商和用户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商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作任何明示和默示的担保,也不对任何用户或服务商的损失承担责任。

7.5 服务商理解并同意,淘宝有权根据软件技术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对本服务的规则、服务形式和服务内容加以更新,并以本协议约定之书面方式告知卖家。
八、知识产权 
8.1以下内容及/或相关成果的所有知识产权及其他相关权利全部归属于淘宝,未经淘宝事先书面同意,服务商不得自行或授权他人使用:
(1)本服务所涉之软件系统、操作页面等;

(2)与项目相关第三方服务有关的任何设计、创意(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服务品牌、服务流程、服务标准等);
(2)服务商服务提供相关信息资料由本人与淘宝共同设计或制作时(包括但不限于本企业使用淘宝提供的数据、案例素材、大纲等进行课程开发等情形)。
8.2未经淘宝事先书面同意,服务商不得自行或委托他人使用、许可他人使用:淘宝及/或其关联公司的企业名称,字号,商标,LOGO,与淘宝及/或其关联公司的字号、商标、域名相同或近似的域名,任何其他标识;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侵犯淘宝及/或其关联公司的合法权益。
8.3如服务商违反本款约定,则淘宝有权立即单方解除本协议,且服务商应赔偿至少不低于10万元的违约金,如给淘宝及/或关联公司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用、诉讼费、公证费及律师费等)高于违约金的,不足部分仍应足额赔偿。 
8.4为履行本协议及/或为淘宝服务市场宣传、推广之目的,淘宝有权在淘宝服务市场、淘宝网站使用服务商或其关联公司的企业名称、字号、商标、LOGO或其他标识。 
九、违约责任

9.1在使用淘宝服务市场软件服务的过程中,服务商存在侵犯第三方(如服务用户、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商品/服务的实际使用者)权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违反本协议和/或关联协议、规则的行为时,除根据相关协议或规则应向淘宝及/或其关联公司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淘宝及/或其关联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如有),服务商须赔偿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i)淘宝/或其关联公司被判决须对任何第三方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额;ii)淘宝及/或其关联公司代服务商向用户支付的退款、违约金或赔偿额;(iii)淘宝/或其关联公司被执行行政处罚的金额;(iv)淘宝/或其关联公司支付的律师费用、消除影响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9.2服务商对淘宝存在任何期限届至而未付的款项时,除淘宝规则另有约定外,服务商应自逾期之日起向淘宝支付未付款项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9.3协议各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行使单方解约权可不承担违约责任。

9.4当第三方以服务商侵权为由要求淘宝删除卖家信息时,服务商同意淘宝对删除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最终证明第三方为恶意或缺乏权利凭证,服务商同意自行向第三方进行追责。

十、一般性条款 
10.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提交淘宝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0.2如果任何一方由于在其合理控制范围之外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天灾、技术、设备、网络或公用事业故障)致使其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其在本协议項下的任何义务,则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无须就此承担责任。
10.3淘宝有权根据业务情况将本协议项下服务的全部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其关联公司,并以本协议约定之方式告知服务商;转让事宜于淘宝通知之日或通知载明之日起生效。

10.4本协议任何条款被认为是违法的、无执行力的或者失效的,该部分条款应按法律容许的范围执行,本协议其他的条款将不受影响而仍有全部效力。 
10.5任何一方沒有行使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不应被视为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
10.6本协议构成双方之间完整协议,取代之前任何口头或书面之约定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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